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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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5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20日起延押2月在案。茲查其第1次延押期間至同年10月19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同年10月15日行準備程序後訊問被告,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9年10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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