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製造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甲○○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8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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