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宏修律師
葉民文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且於同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