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6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