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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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449號再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44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前因不服民國(下同)104年3月27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44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4年4月10日以再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屬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揆諸首揭規定,再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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