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5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雖提出聲明異議狀,仍應依首開規定,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裁定命補正如主文,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