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訴訟代理人 郭詩品 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甲○○、乙○○、丙○○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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