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鍾世瑜 右聲請人聲請社團法人高雄市基督教福氣教會捐助章程修訂聲請處分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高雄市基督教福氣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社團法人高雄市基督教福氣教會捐助章程因應業務需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經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條,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社團法人高雄市基督教福氣教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修訂章程對照表各一份為證。
二、按社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社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社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社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社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社團法人高雄市基督教福氣教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該社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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