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六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孝欣葬儀社即 林鴻坤 、私立孝欣老人養護中心即林鴻坤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因上訴人針對本件上訴尚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該訴訟救助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用(若訴訟救助聲請經准許,則可暫不繳納裁判費用),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蘇雅慧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