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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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八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本院前以被告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又被告另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檢察官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借提執行。因而,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