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前聲請緊急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慶光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前緊急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自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八日設立以來,資本額經不斷增資為目前之新台幣(下同)九億一千零五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十元。所營事業主要為⑴電木、塑膠、印刷電路基板、積層板、銅箔基板及電器材料之製造銷售及買賣業務。⑵鋁擠型、鋁門窗、鋁合金材料之製造、加工、銷售及買賣業務。⑶電子產品及其零配件之設計、加工、銷售及買賣業務。⑷酚醛樹脂及其原料之製造、加工、買賣與進出口業務。⑸前各項有關產品之進出口業務。而聲請人由於擴增速度太快,雖印刷電路板幾乎每年都有百分之十以上的成長,但同業大廠惡性競爭激烈,致近年來經營發生虧損,往來銀行緊縮金融,導致營運資金週轉困難,各項借款本息及應付款產生資金重大不足,而於九十三年三月起陸續發生退票且期後未能註銷之情事。在公司財務一時無法平衡之情況下,已暫時歇業,為避免造成眾多員工失業,甚至相關廠商倒閉而產生社會及經濟問題,實有進行公司重整之必要。
(二)台灣的資訊電子工業近幾年來在政府及產業界的努力下,已晉身成為世界主要生產供應國,為台灣再創經濟奇蹟,也因此帶動了中游的電子零組件業及上游原材料的蓬勃發展,而在整個資訊、通訊以及消費性電子產業(即3C產業)中,「印刷電路板」實可稱為不可或缺之重要零組件。因此由印刷電路板業之產銷供需情形,即可反映出3C產業的榮枯興衰與技術水準之高低。印刷電路板幾乎每年都有百分之十以上的成長,而台灣的生產廠商(含大陸台商)更是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高成長率,因而導致中游的基板生產廠商不斷的擴充,但由於上、中、下游無法均衡發展,近三年來下游廠商大量擴充,導致價格競爭也往中游基板廠商殺價,南亞等大廠挾其上游自產原料優勢及自有資金雄厚,蓄意壓低價格打擊同業,致使聲請人不得不降價流血銷售而致虧損累累。所幸銅箔、銅箔基板廠在不堪近年大幅虧損下,今年已有多次調漲動作,對銅箔基板廠營運將會有正面助益。未來因應銷價競爭,聲請人除引進新資金降低資金成本外,將致力於改善產品製程,穩定品質,提昇作業效率,落實公司之品保及研發系統,做出產品區隔及市場區隔,以期降低成本並以產品差異性避開競爭,提昇獲利能力。
(三)聲請人置有董事九人,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在台南市經超過三分之二董事出席開會決議聲請法院裁定重整,並已向鈞院聲請重整在案。因聲請人自財務週轉發生困難後,旋即遭銀行凍結授信往來,債權人亦紛紛催討債務,公司資產隨時可能受法院強制執行,勢將嚴重妨礙重整程序之進行,為免公司債權人任意行使債權,影響重整程序,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聲請於重整裁定前,先為聲請人全部財產予以保全處分,及對於聲請人行使債權之限制等二項緊急處分之裁定,以利重整。
二、按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而許其重整。次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法院受理對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公司重整聲請時,應徵詢該資產管理公司之意見;第六款規定: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重整裁定前已受讓之債權,於該債務人裁定重整後,得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制執行,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是以依據前開規定,法院於公司聲請重整過程中,應踐行徵詢資產管理公司意見之程序,且於該公司表明縱為重整裁定,仍將繼續行使其債權時,評估該重整是否可行,若已欠缺重整實益,則自不生緊急處分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查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召集主要債權人,並徵詢渠等對公司重整之相關意見,其中債權比例占所有債權額之百分比為百分之五十八者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其代理人之意見,略以:我們已經查封聲請人位於麻豆鎮麻豆口一之十一號之全部廠房(計二萬四千一百九十三平方公尺)、土地(計四萬二千五百三十一平方公尺)以及主要機器設備,且由於聲請人並不具協商誠意,為保障債權,我們打算不論是否重整,都要繼續強制執行等語;所占比例為第二位之債權人即第一商業銀行亦稱:聲請人對原先積欠之款項並未協商解決,而新的資金亦不見蹤影,且重整人名單都是原來公司主要幹部,原先經營績效已不受肯定,無法贏得債權人支持,況且系爭產業下半年景氣不樂觀,所以我們不認為重整會有希望等語;其他到場之債權人亦全數表示反對聲請人為公司重整,有前開調查筆錄一份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之廠房及所坐落之土地及主要機器,已均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查封,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三五九七號全卷核閱屬實,則縱使本院裁定准予重整,一旦該資產管理公司繼續其強制執行程序,則聲請人亦將面臨無生產設備及足夠之廠地可供使用之窘境,則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實已無重整之必要,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於重整裁定前,先為聲請人全部財產予以保全處分,及對於聲請人行使債權之限制等二項緊急處分之裁定,即無必要,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家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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