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犯過失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犯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