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五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十六時二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一樓,為警查獲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淨重0‧二公克),而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參照。又查獲之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內亦已敘明無法認定被告持有前揭毒品,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扣案上開第二級毒品,應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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