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炳榮 選任辯護人 陳新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炳榮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炳榮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4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