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章戳壹個(編號TW-BAPHIQ-TC0001HT,DB)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國樑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160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2月10日確定,復於10
2年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偽造之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章戳1個(編號TW-BAPHIQ-TC0001HT,DB),為被告所偽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
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國樑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160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嗣於101年2月10日確定,至102年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而扣案之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章戳1個(編號TW-BAPHIQ-TC0001HT,DB),為被告所偽造,業據被告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訪談時、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100年7月19日防檢中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6月30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溴化甲烷操作訪視紀錄1份、現場照片1張、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紙、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章戳客戶名單
2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章戳1個,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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