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978號債權人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債務人 黃福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時,聲請狀係列「黃福良(即昌新蘭園)」為債務人,似認昌新蘭園為一獨資商號,惟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稅籍)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內,並無「昌新蘭園」之商業登記資料,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查明補正,至今仍未獲置理,故本院無從確認昌新蘭園是否即為黃福良對外營業時使用之商號名稱,或僅係黃福良個人為營運之便利所使用之暫時性名稱。惟不論昌新蘭園是否為獨資商號,以此名稱與債權人簽訂之任何契約,其法律效果皆應歸屬於經營人黃福良本人,是本院乃逕列黃福良為債務人,併此說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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