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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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防火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32號原告 楊竹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內,補正於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桃園縣政府請求賠償,暨賠償義務機關即桃園縣政府有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