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靜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總表25張、智慧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林靜琴前因涉賭博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07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偵查中扣案之六合彩簽注總表25張、智慧型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為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為其所有,用於經營六合彩簽賭等語,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是上開扣案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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