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悅健康發展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
零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捌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