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徐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敏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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