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陳樹村~B法官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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