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九一號
上訴人甲○○男二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業於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屆滿,但一月四日為例假日,故延至一月六日,上訴人遲至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始行上訴(見上訴狀首頁收狀章戳),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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