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0號上訴人丙○○
丁○○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4,97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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