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1月22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8號、第111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8145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