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除併科罰金外,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梅英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附表:
┌────┬────────┬───────┬────┐│罪名│槍砲彈藥刀│竊盜││││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宣告刑│併科罰金新台幣│有期徒刑10月││││12萬元│││├────┼────────┼───────┤││犯罪日期│94年4月27日│92年5月24日││├────┼────────┼───────┤││偵查(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訴)機關│檢察署94年度偵字│院檢察署92年度│││年度案號│第7881號│偵字第366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1189│94年度上易字│││事││號│第1294號│││實├──┼────────┼───────┤││審│判決│94年8月2日│94年11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案號│94年度訴字第1189│94年度上易字│││定││號│第1294號│││├──┼────────┼───────┤││判│判決││││││確定│94年9月20日│94年11月17日│││決│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