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70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李○○、李○○(姓名性別年籍均詳附表所示)自民國95年6月1日15時30分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
受安置人丙○○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處所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街○○○巷臨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