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監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監字第6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選定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聲請人乙○○為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禁治產人於民國經本院以94年禁字第260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又聲請人召開親屬會議選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爰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會議成員戶籍謄本、親屬會議會議記錄為證。是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