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567號債權人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貫深黃治東吳秋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所陳述之連帶保證人與本件債務人不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