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賢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賢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賢志因犯竊盜、毒品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毒品等各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6至7所示之罪刑,分別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1年2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前揭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賢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379號│字第5379號│字第537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事││703號│703號│7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703號│703號│70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593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發監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0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26日至│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19日│││103年1月27日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偵字第1089號│字第7059號│字第705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事││962號│1180號│11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6日│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962號│1180號│11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4日│103年10月20日│103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396號(已│字第16246號(已│字第16247號(編│││發監執行)│發監執行)│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發監執行)│└────────┴────────┴────────┴────────┘┌────────┬────────┬────────┬────────┐│編號│7│││├────────┼────────┼────────┼────────┤│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5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事││11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判││11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6247號(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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