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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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9號上訴人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被上訴人育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紹興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