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