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阿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9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蘇阿德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蘇阿德於民國99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9年9月9日以99年度嘉交簡字第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5月10日徒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1年7月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路吳鳳公園對面飲酒,嗣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中午12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嘉義縣中埔鄉○○村0鄰○○0○00號前,不慎撞擊 許凱智 停放於路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蘇阿德倒地受傷,經送至嘉義聖馬爾定醫院於同日下午1時13分許抽血測得酒精濃度為每毫升275毫克。(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7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又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8
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罪,依法獨任進行審理程序,又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依前揭規定,經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另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法則有關證據能力限制等規定,是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警卷第1頁至第4頁調查筆錄,本院卷第51頁審判筆錄),核與被害人許凱智之指訴相符,復有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交通事故現場照片8張等可證(警卷第9頁至18頁)。另被告於案發時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確實達到每毫升275毫克(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75毫克)。而參酌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檢字第○○一六六九號函示,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係抽象危險犯,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五五毫克或血液濃度達○.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本件被告於醫院所檢測之血液中所含酒精成份(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1.375毫克)已逾前開標準,已臻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則有卷附之酒精測定紀錄表一份足稽(警卷第9頁)。足認其飲酒後已至駕駛技巧障礙,視覺及行為反應能力減低,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無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二個小孩,打零工維生,收入不穩定暨其屢屢飲酒後駕車而不知悔過,本次再因飲酒後駕車不慎撞擊許凱智停放於路邊之自小客車,對於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危險甚大;考量事後業與被害人許凱智達成和解、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騏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怡惠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