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浚謙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6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85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浚謙經裁處罰緩,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認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而以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18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2月在案,惟該案認定犯罪事實之時間乃民國106年11月底某日起至107年1月4日止,而本案之犯罪時間係104年3、4月間某日起至
105年3、4月間某日止,2案之犯罪時點不同,一併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相同行為經處罰鍰之情形,竟再犯本罪,顯見被告未能記取教訓,法治觀念不足,被告非法僱用許可失效之外國勞工,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嚴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惟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另斟酌被告年屆5旬、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行為之限制)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罰則)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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