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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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豪選任辯護人楊淑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1170號),本院受理後(107年度智簡字第2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楊于青 告訴被告李家豪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1170號被告李家豪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家豪明知如卷內「 米奇米妮 頭型化妝鏡臺」圖樣係他人之著作,未經授權而擅自重製,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違反著作權法,仍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該著作之不確定故意,將該圖樣重製並張貼在其於蝦皮拍賣網站所申請之「time130」帳號中,作為其販售商品之樣本,供不特定之人閱覽,以此方式侵害該「米奇米妮頭型化妝鏡臺」圖樣創作人楊于青之著作財產權,經楊于青於105年10月1日上網時發現而訴請偵辦。
二、案經楊于青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家豪於偵查中坦認不諱,並經告訴人楊于青指訴明確,並有創作原始圖檔及上開拍賣網頁照片存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檢察官何珩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立緯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