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依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請求?如依票據關
係請求,則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且利息應更正自提示日起算。如依借貸關係請求,請表明利息自民國97年12月12日起算之依據(或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並更正請求利息之利率(如無約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非年息百分之六)。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