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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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上訴人臺灣康明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文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上訴人 李水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6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0萬4,000元(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迄上訴人於106年4月7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僱傭關係時年約57歲,距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7年又5月,以每月薪資16萬3,636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56萬3,604元(16萬3,636元×89月=1,456萬3,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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