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84號原告 林迁羚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文輝 、 游凱傑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60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間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彭文輝之住所或居所,應為補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