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他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他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律詔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被上訴人 李國禎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艾爾發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伊婷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陳律詔(下稱陳律詔)係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違反雙方於民國102年6月13日簽訂之美甲連鎖加盟合約(下稱系爭加盟合約)第1、3、4、6、9、11條之約定,乃依系爭加盟合約第14條之約定解除契約,並依上開約定及民法第259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返還保證金等情。是以,依陳律詔之主張,本件並非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故自非由本院管轄,並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