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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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貴福選任辯護人蔡其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選偵字第30、31、32、3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本件有關被告廖貴福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廖貴福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1月2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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