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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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原告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之代表人 曾馨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惟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0年12月28日以「封口導引式表面黏著彈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4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19709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3年9月19日(
103)智專三(一)02054字第103212967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4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4年1月27日經訴字第1040630067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