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5號
原告 謝宜珊
被告 林純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