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852號
原   告  林孟薇
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被   告  戴煜邦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並定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
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民事庭108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
,為原告依據與本件同一原因事實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提起
國家賠償之案件,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於
民國108年12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故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續行言詞
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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