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金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告 洪坤福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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