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6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被 告 陳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9日上午9時8分在
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攜本件約定書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