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再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再簡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江忠信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就本院107年1
月10日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6年度屏再簡聲字第14號聲請再審事件
,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所為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月10日裁定命抗告
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抗告人
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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