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803號
原 告 羅濟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興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23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