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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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惟翔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萬零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