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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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34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陳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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