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甲○○住桃園被告乙○○住桃園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八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法官黃永定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