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丑○○ 住桃 被告庚○○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一樓
己○○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三樓戊○○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路○段○○○號五樓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
丁○○○住同被告子○○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辛○○住同被告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寅○○住同被告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壬○○住同右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永定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